兰德尔是什么意思词义解释来源:辞书
1:兰德尔(1826~1906)出生于美国纽罕布夏州的纽波顿(New Boston N.H.)是位美国法学教育家。一八七零年到一八九五年间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首创采个案为例以讲授法律的方法。 兰德尔于一八五一年到一八五四年间在哈佛大学攻读法律学并且在纽约市开法律事务所担任执事律师以迄一八七零年。该年他应聘回母校哈佛大学担任法学院教授职后来又接掌该学院的院长职务。美国的法律教育在当时仍属业余性质的获颁法律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既毋需经过严格考试亦无明确规定的要求。兰德尔把法律教育提升到大学的水平并严格规定必须学习一系列的必修学科并且通过考试方得毕业。后来他创立个案(案例)教学法(the case method)要学生阅读并讨论原始的法庭判例藉此方式教学生从中自行找出法学原理来。 兰德尔在一八七一年所着〔契约法之判例选集〕(Selection of Cases on the Law of Contracts)乙书就是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其后多数案例专书是由詹姆士·巴拉·安姆斯(James Barr Ames)编辑的。安姆斯从一八七三年起应聘到哈佛大学法学院任教后来他接续兰德尔担任法学院院长。如今案例教学法已普遍为美国境内法律学校所采用。兰德尔一九零六年六月逝世于美国麻萨诸塞州剑桥(Cambridge Mass.)享寿八十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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