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是什么意思词义解释来源:教育Wiki编版
1:一九七二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并通过〔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具有在足以保障尊严及福祉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安及充足之生活水准的基本权利;并负有为现在及将来之世代保护及改善环境的严肃责任。 美国国会于一九七零年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案〕该法包含下列环境政策宣言:保证所有美国人民享有安全、有益健康、富饶于物质及文化上令人舒适之环境;承认人人得享有健康之环境并且有保护及强化环境之责任。 环境权与其他权利比较具有下列特徵: 1.环境权的拥有者不仅为个人同时也属于国民全体。所以当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受到环境污染的损害时可以有依法请求补偿救济的权利。例如在美国密西根州当空气、水等天然资源受损时公民可提出环境保全的诉讼。 2.环境权的享有者非仅为现在生存的人民同时也包括未来的人民。地球只有一个但是却要供应现在和未来的人类所有现代的人没有权利将地球的自然资源耗尽也没有权利将环境破坏并须为未来的人类生存着想。 3.环境权的维护是事先预防重于事后救济。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案〕中规定人民有任何重大活动必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确保人类活动对环境所造成的冲击越小越好。 4.环境权是一种靠公权力介入方能获得保障的权利。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指出:保护及改善人类环境乃是影响人类福祉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全世界人类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与义务。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案〕中宣称:为执行本法所定政策联邦政府的一贯责任乃运用一切手段和措施履行为其后代监管环境之责任。 5.环境权是超越国境限制属于全体人类的共同权利。地球中的气圈和水圈都是超越国界人类共享的自然资源任何一个地区或国家产生的污染都有可能会影响到邻近的国家。联合国于一九四八年发表的〔人权宣言〕宣示:生存于健康的环境中是人类的共同权利。 6.环境权在享有时同时必须相对的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例如日本〔东京都公害防治条例〕指出:任何人不得从事破坏自然及生活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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