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强制保险”的是是非非,这位律师说:“反正全国都是这么办的,在没有接到通知之前,银行不可能更改。”。
2: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名不符实,无法配合归责原则体系发挥应有功能。
3:另一方面,考虑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意义,笔者认为在此范畴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应当将被保险人故意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义务排除在外。
4:从今年7月1日起,有车一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将告别“一口价”,实行“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