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解除权的权利人不仅在标的物危险的“回跳”方面受到优遇,而且在与自己事务同一之注意方面亦受到优遇。
2:在权利人知悉自己的解除权之后,权利人的优遇应当受到目的限缩,这既可能基于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能基于在对待应予返还的标的物方面对附随义务造成的侵害。